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项目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201号)《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项目,具体包括土建、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权限
3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未经结算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决算手续。
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自行审核,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条 资料送审
(一)项目管理部门对送审的全部资料进行初审,尤其对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签证的规范性审核,并对其真实、合法、合理、完整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送审计处审计。
(二)项目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审计处不再接受项目管理部门补送的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签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结算资料;确实需要补送资料的,需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和校长签批。
(三)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需学校认价的材料,竣工结算审计时须提供认价材料样品和认价资料。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基本建设项目于60日内、零星修缮项目于3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因施工方报送结算资料不及时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的,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五)由于报送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处不予受理。
(六)工程结算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程结算送审表(见附件);
2.招标文件及招标清单;
3.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包含补充协议等);
6.工程结算书纸质版、电子版或软件版(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方分别签字盖章);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对于特殊行业的改造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
8.工程竣工图纸;
9.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
10.隐蔽工程及专项验收记录;
11.材料质量检验报告;
12.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13.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送审项目立项是否经过学校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适当性。
(三)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合规、适当,是否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结算编制是否完整、规范。
(五)采用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六)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七)材料消耗及价差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八)工程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九)隐蔽工程是否进行验收,相关记录和资料是否完整、合规,竣工图纸是否与现场情况相符;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审计处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时,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工程项目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一)自行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方共同勘察现场,核对工程量价后,编制工程项目审计对照表,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通知书;
(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施工方和中介机构共同勘察现场、对账、解决争议、签订定案表,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并根据其结果出具审计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限
工程项目审计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管理
(一)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的工程项目资料,应保证真实完整。
(二)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工作资料为依据,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报告,保证资料完整。
工程项目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资料等一并立卷归档,形成审计档案并办理移交。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程大学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校审字〔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