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结合“放管服”要求,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的规定》《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遵循“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原则,着重做好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关键业务等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加强科研诚信,促进科研绩效提高。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五条 专项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人事等管理工作需要,由审计处组织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
第六条 日常科研经费审计,主要是接受校内管理部门委托对(包含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
第七条 重大科研项目结题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结题验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科研经费预算与执行情况。对预算批复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审查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审查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情况。对科研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四)审查科研经费管理责任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学院及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进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学校组织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依据科研项目审计需求,由委托部门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经学校批准单独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无需部门委托,由审计处直接组织开展。
2.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3.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4.审计处按照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对需整改的问题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5 .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重大科研项目结题审计由委托单位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费用从所审项目经费中支出。专项科研经费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2.审计处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由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处对审计过程进行监督。
3.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复核后,征求科技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意见,经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4.科研项目审计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审计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可不提供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3.有外拨经费的协作项目,提供对外协作合同书;
4.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设备或材料购置清单等;
5.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收支明细账等;
6.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材料;
7.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8.科研项目结题报告;
9.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学、人才等其他研究项目经费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程大学科研经费审计暂行办法》(校审字〔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