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03 浏览次数: 19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上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各项审计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执行和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学校各项审计整改工作中负有审计整改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审计整改领导小组,负责各类审计整改工作,指导协调督办有关整改事宜。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处牵头协调,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巡察办、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督办。

第四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责任主体是单位的,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是个人的,其本人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 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整改任务。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和完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发现的问题列出审计整改问题清单(附件1),责任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清单(附件2)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对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整改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在报告中说明理由,提出后续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报告。

第七条 责任主体为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三)采纳审计建议和建立完善制度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

(五)已完成整改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内容。

责任主体为个人的,可以参照以上内容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 审计整改验收。审计处负责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已完成整改事项的成效;

(三)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状态及后续整改措施;

(四)其他有关内容。

整改验收不通过的,审计处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二次整改;二次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将予以追责问责。审计处应当对照整改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清单,对整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核实,推进审计整改闭环管理。

第九条 审计整改的追责问责。对于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整改工作评价结果较差等情形的,由审计处向审计整改领导小组汇报,分管校领导对整改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屡审屡犯的,由审计整改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还应按规定程序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条 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组织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选任的重要依据;审计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问题线索的移交,纪委办应认真核查审计处移交的问题线索,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人事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财务处应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关责任单位应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屡审屡犯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体系;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后续审计的对照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结果应适当公开。审计处在严格核实的基础上,将审计整改情况抄送纪委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审计整改及验收评价情况向审计整改领导小组和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程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校审字〔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