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委托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02 浏览次数: 39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审计业务,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学校内部经济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基建和维修等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

(二)基建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三)财务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四)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科研经费等专项审计等;

(六)管理效益、内部控制审计;

(七)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检查中介机构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校内的委托审计业务,原则上由审计处统一管理,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审计。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需向审计处通报备案,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根据委托审计业务的需要,依据学校采购管理规定,审计处提出采购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采购,确定中介机构。

第七条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具有良好社会信誉,业务质量高且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八条  属于学校协审机构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按程序委托给协审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

三、委托审计的业务监管

第九条  学校与受托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审计时间、执业人员资格、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监督中介机构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审计业务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审计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指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须具备相应资质;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至少1名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至少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项目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配备相应资格人员。

中介机构不经过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主审。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处应当派出专职审计人员参与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掌握和了解审计中的信息情况,负责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学校审计处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十四条 审计完成后,中介机构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学校审计处。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如发生以下行为,学校审计处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委托方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进行宴请及娱乐活动;

(六)其他需要禁止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学校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审计处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完整的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学校审计处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委托审计的实施,采取定期检查、听取中介机构汇报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委托审计业务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在每次委托审计业务结束后对中介机构人员配备、审计实施、报告质量和奖惩情况等四方面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终,学校审计处根据评估结果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级次。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介机构得分级次,将其列入“红黑名单”,将结果报告给采购部门,在以后采购过程中运用,得分级次为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学校的审计项目。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工程大学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429号)同时废止。